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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特色
 
  (2005年12月30日)
 
 
 

 

      检察制度的文化建设首先要对中国检察制度有一种科学的认识。广大群众对我国检察制度不了解、不明确,就是理论界和与检察机关有联系的政府部门也未必有一个统一认识。这对中国的检察制度文化建设无疑带来较大困难。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强调中国检察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使之有效地推进中国检察制度文化建设。

 

      一、科学界定中国的检察权涵义

 

     要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首先要科学界定中国的检察权的涵义。我们认为目前的检察权不仅要有公诉权,还应有司法权,即以公诉为主的司法权。同时还必须要有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包含三个基本方面。一是保障每一个法律主体,宪法的权力。二是保障中国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完整,统一实施法律的权力。三是追求最大的法律权力。这三种权力集中表现到一点就是法律的控制权。中国的检察机关应是国家法律控制权机关,要行使好法律的控制权,必须要与法律建设紧密联系。所以说,推进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中国法制建设最核心的内容。

 

      二、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特色

 

     我国的检察制度比西方早得多。根据史书记载,我国周代就有了御史。唐代统治者提出“以法治天下,尤重宪官”。元代统治者也认为“裨益国政,元大于此”。这与现代法治中,所谓法治就是治官的说法已很接近。我国封建社会已体现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在现代法律监督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国家制度,是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一种创造。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一种前所未有的事业,怎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障人民的权利,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完整和统一。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不采用西方的三权分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产生于权力机关,并向权力机关负责。这种新型国家制度的权力关系不是一种分权关系,因此它需要一种新形式的权力约束和法律的保障制度。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基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检察院。检察院作为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完整和统一的实施,对权力机关负责,对人民负责。

    

      三、加强自身建设,才能有效推进我国检察制度文化建设

 

      要推进我国检察制度文化建设,必须要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思想上要与现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加强学习,突出政治,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领导的表率作用尤为重要。要以《公务员法》为准则。把培养后备干部队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选拔要规范,考核要严格,管理要加强。

 

     再次,健全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检察队伍,完善一套高效率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完成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这对于真正落实我国检察权的宪法精神,实现法律统一和完整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为特约检察员、民进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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