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文化的概念类似,检察文化是一个需要界定又难以界定的概念。它包括制度、理念、信仰等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文化要素,也包括器物、仪式、符号等具有物质载体特征的文化要素。其中,前者是核心部分,后者是前者的映射。检察权是国家职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复合性权力,是检察文化研究的核心概念。
如果从对法律文化—检察权—检察文化这一进路分析,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看,检察文化是指在一定国体和司法体制下,检察制度、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检察制度、检察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文化成果,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方面。简而言之,检察文化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
从狭义上看,检察文化单指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是作为管理理论而言的检察文化。无疑的是,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既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它反映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标准、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和群体趋向。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对检察文化作出这样一个描述性定义:检察文化可以理解为法律文化的一种,是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其含义是:
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检察制度、检察工作、检察官制度等相关法律构成检察文化的外延,即检察文化的第一表层,在这一表层下面,存在其固有的特征和动机根源:传统、观念、立场、政治关系。而检察法律思想、检察法律规范、检察法律设置及检察法律方法论等,则是构成所有检察文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检察文化是以检察制度为核心的文化。它是区别于审判文化(法院文化)、警官文化、律师文化的最重要的内容。由此可以派生出检察组织文化(检察院文化、检察机关文化)、职业文化(检察官文化)等亚检察文化。
检察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检察权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国家制度、阶级社会的消亡而消亡,这说明了检察文化的历史延续和继承特征。
检察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既包括上面提及的检察权制度文化,又包括全体检察官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具体而言,包括检察物质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观念文化、检察管理文化、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精神文化等。
这一定义或许是不够简洁,但是基本涵盖了检察文化的主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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