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程序公开化和传播媒体的介入,检察官和法官、律师一样,有逐渐成为公众人物的趋势。
公众人物在大众面前工作,就往往包含有一种表演的意味。
其实,每一个人都承担着某个社会角色,对领导是下属,对下级是上级,对父母是子女,对妻子是丈夫。面对着不同的对象,社会角色身份在不断地发生着游移。这种游移,就需要一种表演因素,才能完成任务。
社会关系图谱中的相关者,大多根据这种表演来判断人的称职与否。
在媒体时代和都市社会中,几乎可以说是人人都在学习和掌握如何在别人面前表演。小到大学生到公司求职,面试往往是一种经过充分准备的表演,大到政治人物在公众舞台上露面,更是经过幕后谋士精心策划的出色表演。
同样,代表公正执法的司法程序越来越公开化,也就可能越来越成为一种公众面前的表演,电视摄像机进入到法庭,使严肃端正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也成为了明星。
对于检察官而言,社会公众就根据他的行为表演,对他甚至整个职业系统构成一种印象。尽管检察官的行为文化,包括了检察官在执法办案、教育宣传、人际关系及其文娱体育中产生的一种整体印象,但是,检察官的公众形象,主要是在检察官的工作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尤其是在法庭表演中确立的。
当然,这种表演属于一种社会表演,它并不是如同专业演员一样去扮演一个虚构的角色,但是,只要有现场和电视机前面的观众存在,它也和其他表演一样,存在着一个角色与自我、外在形象与内在本质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需要一定的表演技巧。
检察官掌握一点表演技巧,对于他们在法庭上的行为表演,也应该是有帮助的,也有利于塑造和确立检察官良好的公众形象及其社会公信力。如果具有一种自如的表演能力,就能够帮助检察官在公诉席上进行良好的发挥,最大限度地发掘检察官控制与调动全场情绪的能力。
检察官要在法庭中达到成功的行为表演,事先必须进行大量的“脚本”准备和设计工作,每一个环节和细节都要进行详细的排练,而且,还有准备不同的“剧本”,以应付法庭风云多变的情况。在经过多次“排练”后,达到熟练掌握以后,在法庭现场表演就有可能产生一种即兴表演的能力,而且,容易看上去非常“透明”和自然。
检察官在实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导致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一种认知和评价。检察官的行为文化,是由检察官的整体要素形成的,是一种系统群体的共同行为,因此,需要对检察官的行为模式提出一种统一的表演要求,例如检察官的语言,它应该与法官语言、警察语言、律师语言不同,在询问、制作公诉词、法庭辩论、写作公诉书等方面应该具有统一规范的标准,这也是属于社会表演的一种范畴。
检察官的行为表演,也许会有人疑问检察官是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代表,岂能儿戏一般表演?如果连检察官行为都成了表演,那人间还有什么公正和正义可言?其实,这种表演是一种非表演的表演,它只是一种手段,是为了更好地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检察工作,同时,也是为了对外体现着检察官的整体形象。这种表演,它是一种真诚表演,而且,表演必须非常得体。
面对世界司法理念和现实检察实践的冲击,检察官的行为文化必须更新观念,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从此意义上而言,在检察官的行为文化中,引入“表演”概念,也应该属于一种与时俱进的具体行动,来丰富和充实检察官的行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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