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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检察文化切莫坐而论道
 
  (2005年10月21日)
 
 
 

     为什么把当代中国检察文化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归因于这一课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当代中国检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文化的丰富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并影响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因此,研究,丰富与发展检察文化也将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法治化进程。

    中国检察文化是在法治贫瘠的土壤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制度中没有检察制度,早期的检察制度肇始于晚清时期王朝的修订律法与民国初年的司法改制,历代设置的御吏官制,可以看成是检察官制的初始形态。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形成,是社会主义中国确立现代检察制度才真正开始的。至今,它仍然处于系统开发和全面培育的状态。

     西方国家的检察文化,起源于西方法制理念,其后反映于司法公权对检察制度的定位。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法治完善过程,形成了以比较成熟的检察制度为基础的检察文化。而中国,也在西方以及亚洲部分国家的影响下,结合本国的司法实际,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检察文化。

如何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检察文化,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

    研究理论的目的在于实践,否则,可能成为坐而论道的玄学。然而,没有成熟的理论只会在实践中遭遇更多的挫折。研究检察文化,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从历史和实践的角度去考证检察制度文化、理念文化产生、形成、发展的规律及其内容,同时要注意运用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比较不同国体中检察权运作以及检察制度建构的方式、功能、特点,从中借鉴有益的内容,从而为构建当代中国检察文化提供理论准备。

     但是,笔者也非常清楚,自己的研究只是对于这一领域基础理论的初步探索。毋庸置疑,对于检察文化的研究与实践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地看到,检察文化建设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检察文化建设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检察文化的纵深运行。因此,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检察文化按照正确的轨道运行。

     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文化,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一定要坚持宪法确定的法治原则。研究检察文化应该有准确的、恰当的目标定位:对检察文化的界定,应从检察权的文化属性、价值属性的角度切入,从社会学、文化学的角度来审视,分清检察文化与其他法律文化的本质区别;对检察文化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应当从哲学、伦理学、法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角度,揭示其作为法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文化的历史沿革、多维表象、本质、规律;应当着重探讨检察文化的建构机制。

     检察文化建设涉及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如果脱离实践研究理论,不仅不能正确指导检察实践,反而有害于检察实践。因此,检察文化研究要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道路,才能获得对实践有现实和长远指导意义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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