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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发布后沪上首例——“1元伤人案”以调解赔偿告终
 
  (2007年11月21日)
 
 
 

 

    仅仅为了1元钱的车费差价,乘客张先生将出租车司机刘师傅打成轻伤,被关进了看守所。3个月后,当案件移送至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打人的先生却被释放。这是怎么回事呢?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后,沪上第一例适用案例。

  1元车费伤人

    去年10月的一个晚上,张先生在路边扬招了刘师傅的出租车。当车到达目的地后,双方在结算车费时发生争执。因当时正值本市出租车起步价从10元上调至11元的过渡期,为了1元钱差价,两人互不相让,继而下车扭打。刘师傅被醉醺醺的先生推倒在地,腰背部撞到路面凸起的石块上。刘师傅当即拨打110报警,警方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调查。

    警方在了解事发经过后试图调解。先动手的张先生表示愿意赔偿,但伤痛难忍的刘师傅提出要对方支付9万元赔偿。先生对此不能接受,双方调解未果。

    一个月后,刘师傅伤势经司法鉴定,系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眼部软组织挫裂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拘并逮捕。

  检察官做“老娘舅”

    今年2月,张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被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轻伤害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可以依法调解。

    在提审了懊悔不已的张先生,接触了停工养伤的刘师傅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双方的情绪都趋于稳定,张先生愿意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而刘师傅也觉得只要对方能对其遭受的物质及精神损失作出一定的赔偿,并不一定要让对方吃官司。

    于是检察官多次联系并约张先生妻子和刘师傅夫妇会面,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就赔偿数额和给付方式协商,为顺利调解打好扎实基础。

    今年3月,该案被移交给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家一次性赔偿刘师傅人民币36万元,刘师傅则表示自愿放弃追究先生刑事责任。一起刑事案件就此顺利和解。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先生即属于五种情形之一。新民晚报 200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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