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我在里面日夜反思,我真的悔过了……感谢被害人真心原谅我。”昨天,静安区检察院内,一个身穿看守所红色号服、表情凝重的年轻人道出了2个半月来的心声,最后还紧紧握住了被害人的手。这个原本可能进入高墙内改造的年轻人,在这场刑事和解会后即将重获自由。据了解,这是静安区检察院进行的首例刑事和解,而在全市,这样的情况也屈指可数。 为捞皮夹整夜守在湖边 在刑事和解会议上忏悔的这个年轻人名叫陈晓光(化名),今年才20岁。日前,笔者在静安区看守所见到他的时候,这个表情酷酷的男孩用一种充满期待的语气问道:“我什么时候才能够出去啊?”60天彻底失去自由的日子让他感到度日如年。 外来人员陈晓光在上海学习调酒技术,同时在一家餐厅打工。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准备回乡的陈晓光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他悄悄“拿走”了餐厅孙经理的一只皮夹,里面装有孙经理的工资和重要证件。陈晓光将皮夹内4600元左右的现金拿走后,将皮夹顺手扔进了一个人工湖。面对孙经理的询问,陈晓光没敢及时承认错误,还故作镇定地陪孙经理去公安机关报案。直到报完案,晓光才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向孙经理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于当晚归还了“拿走”的全部现金。 对陈晓光的一念之差,孙经理表示谅解,只是他很担心重要证件遭他人利用。当晚,晓光一直守在那个人工湖旁,怀着后悔愧疚的心情等待天亮,他怕皮夹子被其他人捞走。 长夜过去,一早,陈晓光就租了游船在湖中打捞孙经理的皮夹。然而整整一个上午过去了,还是一无所获。直到经理打电话过来说不要再捞了,陈晓光才罢手。这天下午,孙经理陪着陈晓光到公安机关自首。 受害人写下书面谅解书 陈晓光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年纪较小,他的表现打动了将为人母的检察官毛文静。毛文静认为,陈晓光的情况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她主动联系受害人孙经理,得知他有意原谅陈晓光,便告诉他,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帮助晓光。陈晓光呆在看守所的这段日子里,怀有身孕的毛文静和孙经理却冒着酷暑,为陈晓光奔走。 毛文静告诉笔者,陈晓光盗窃的金额较大,若依法提起公诉的话,陈晓光可能面临不轻的刑罚处罚,刑满释放后还将成为一个有前科的人。届时晓光会面对很大的压力,以致一生都可能走不出阴影。 “我相信陈晓光今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毛文静检察官说。由于从未进行过刑事和解,毛文静一边查找和解先例,另一边寻求受害人孙经理的协助。孙经理觉得,陈晓光过去表现一直不错,这次真的可能是一念之差,为了陈晓光,他多次到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并且还写了书面谅解书。 在昨天的刑事和解会上,孙经理和陈晓光坐在一起,他对陈晓光表示了谅解,还寄予了希望:“我是真心原谅你的,希望你牢记这次深刻的教训,今后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了。”法警打开晓光的手铐后,晓光虽然仍不愿意抬头,但他充满感激地紧握住了孙经理的手。 一场真正的挽救 “他的心智还不够成熟,我们之后会尽量劝说他回到家乡去,选择较有规律的生活方式。”陈晓光的家人表示,陈家经济宽裕,原本只是希望晓光生活得充实些,才同意他到上海来学调酒技术。晓光在家乡的时候还算是个乖孩子,因此疏忽了与他进行思想交流。没想到晓光来到一个生活环境复杂的圈子,居然染上了玩赌博机的恶习,因被追债结果干出了这样的事。家人也为他担惊受怕了很多日子。 最后,陈晓光的家人告诉笔者,他们真的很感激检察机关和受害人孙经理给予晓光的帮助,这次和解对晓光来说是一场真正的挽救。 10月1日19时10分,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案件聚焦》“十一”特别节目将播出此案。 相关链接 “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
虽然,陈晓光一案是静安区检察院进行的首例刑事和解,不过,该院近来已经调解了多起涉嫌故意伤害的轻伤害案件,让刑事被告人免于为一时的激情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调解也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要求。 相关案件承办检察官龚丽丹介绍说,有两起在公交车上发生的故意伤害案就很能说明问题。一名年轻女子和一名中年妇女发生不快。中年妇女的言行激怒了年轻女子。年轻女子一巴掌打过去,导致中年妇女鼻梁骨骨折、明显移位,构成轻伤。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年轻女子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接受了深刻的教训。另一次是售票员因补票问题推了乘客一下,致使乘客撞上栏杆导致腰椎骨折,也构成了轻伤。双方也是通过调解方式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上海法治报 2007.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