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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桥不设栏过路人不慎身亡检察官抗诉为家属化解赔偿纠纷
 
  (2007年08月01日)
 
 
 

冬天的一个早晨,菜农朱老伯骑着载有两筐花菜的自行车,沿某市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去出售花菜。不料,在途经五号桥中间时,自行车重心偏移,朱从桥上跌入河中,后过路人发现,立即将头部受伤的朱老伯送到附近的卫生院,但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已逾花甲的朱老伯过世,让妻子张大娘和一双儿女十分悲痛,办理完亲人的后事后,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五号桥没有护栏设施,桥面与道路接口处凹凸不平,某镇人民政府未尽安全管理之责,才导致朱老伯落水身亡,为此,他们要求乡政府对朱老伯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总金额为23万余元。

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镇政府辩称:五号桥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系一座方便村民通行的乡村便桥,朱老伯事先对桥梁的情况是知悉的,在自身年龄较大,自行车装有货物的情况下,应推车通过桥梁。由于其疏忽才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故镇政府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大娘未能提供证明类似桥梁必须设置桥栏的证据,镇人民政府作为桥梁的管理部门,已尽了对桥梁的养护、维修义务,现张大娘要求镇政府赔偿缺少法律依据。据此,对张的诉讼请求判决全部不予支持。

张大娘的一对儿女已经结婚,她与老伴相依为命。她怎么也不能接受丈夫突然撒手人寰的事实,也不能接受丈夫失足落水而亡必须自己负责的判决。于是,她向某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证明五号桥为公路桥而非乡村便桥,按照法律规定桥梁应设置栏杆,以避免过路人落水。镇人民政府对朱老伯遭遇的事故应该赔偿。

检察院经过调查,了解到桥长为18,桥宽为4。建桥时桥面比路面宽,故未设置栏杆,该桥两侧缘石的高度均为0.081997年,某镇人民政府将与桥面相连的公路拓宽后,涉案五号桥未同时加宽,形成了路面比桥面宽的宽路窄桥现象,没有按照交通部规定“应设置栏杆和安全带”,且路缘石高度也不符合规定标准。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曾经有多起骑自行车者从5号桥上跌入河中,所幸被人救起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说明镇政府在桥梁的设计和管理上有缺陷,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给社会公众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于是,该检察院向市检察二分院请示抗诉意见。检察官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仔细地比照了五号桥的照片,翻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讨论中,大家明确市政工程管理局把公路列为乡道,涉案五号桥应为公路桥而非乡村便桥;镇人民政府作为涉案桥梁的管理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之责;朱老伯落水身亡的损害结果系本人的过失行为与镇人民政府的不作为共同造成。因而,张大娘要求镇政府对朱老伯落水身亡的事故进行赔偿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市检察二分院决定对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

县人民法院再审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均有过错,调解长达半年之久。镇政府认为这桥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后果,他们不应该负责全部赔偿,受害人则坚持镇政府应该负主要责任予以赔偿。经过法官和检察官的努力,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镇人民政府补偿张大娘人民币63000元。张大娘拿到赔款,眼里充盈着感激的泪花。

其后,该县加快了危桥改造的步伐。今年,五号桥已修缮一新,加固的护栏让过路群众感到了安全保障。载于2007611《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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