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于二审终审判决或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诉讼,心中仍旧不服,怎么办?其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的途径获得救济;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但又苦于没有新的证据的,到检察院申诉无疑是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的通道。
那么,向检察院申诉要符合哪些条件、是不是所有的不服法院判决的案件检察院都可以受理呢?本专题将请徐汇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抗诉成功案例>>>
伪造借条恶意诉讼 鉴定笔迹水落石出
吴某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谢某”签字字样的借据凭证,要求谢某归还借款。谢某因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没有出庭应诉。原审法院认定谢某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作出缺席判决:谢某归还吴某借款、利息、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谢某在法院向其执行上述钱款时,方知上述判决,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申请对借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经鉴定,借据上落款处“‘谢某’的签名笔迹不是谢某书写形成”。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借款未还而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中,吴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由谢某签字盖章的借据凭证。
原审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应诉的情况下,轻信吴某提供借据的真实性,认定吴某与谢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按借据凭证约定的内容判决谢某承担还款责任,从而最终导致生效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责令吴某具结悔过,另向谢某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谢某的谅解,对吴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处以人民币一千元的罚款。
离婚诉讼隐匿财产 抗诉挽回经济损失
盛某与沈某于2001年在法院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之后,盛某发现沈某在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隐瞒了价值20万元左右的财产,并以此为由,要求再次分割财产而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分割。故对盛某要求再行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盛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认购了总金额为3万余元的“汽车债券”,并已于2002年将债券连本带息领取。“汽车债券”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遂提起抗诉。
【评析】
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实体判决错误。
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盛某因不知沈某有隐匿财产而没有主张,现也无证据可以证明盛某对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表示放弃。
因此,检察院以“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实体判决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抗诉。
再审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沈某给付盛某一万元。
提醒
根据《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受理范围>>>
解除婚姻关系判决 不予受理
张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李先生并不认为自己与张小姐的感情已经破裂,于是李先生持生效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却被检察院以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评析】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首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当事人有具体的申诉请求或检举事实和证据。同时也要注意几个例外的情形,本案就是例外的情形之一,即解除婚姻或者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判决,不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不服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受理。
提醒
■检察机关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监督。
■当事人如果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不会受理该案。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其一。
■判决、裁定发生后两年内,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曾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将不受理。
不抗诉的情况>>>
未尽举证责任 检察院不抗诉
李某与妻子下岗后,于2001年开了一家快餐店,经营盒饭业务。李某与一次性餐具供应商陈某达成了口头供销协议,约定由陈某每日向李某提供饭盒、筷子等餐具,每星期一由陈某自制《结算单》,经李某核对之后,结算上周的货款。这样的供货关系和交易习惯一直保持了2年。2003年6月起,李某因为“周转不灵、生意不好做”,开始拖欠陈某的货款。陈某觉得双方已经合作两年,李某很讲信誉,相信他很快就会把欠款付清,所以仍然按照惯例照常向李某的快餐店提供一次性餐具,直至2004年3月。基于这种信赖,又碍于情面,陈某未让李某写下欠条。每次向李某催讨,李总是以等有钱了一定马上归还为由打发陈某。于是,陈某于2006年6月1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自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15日的欠款共计2万余元。
【评析】
在本案中,陈某与李某在以周结算为交易习惯的前提下,对于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15日发生的欠款,在双方没有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陈某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这笔欠款。而陈某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虽然提供了《结算单》作为李某欠款的凭证,但该份证据为陈某自制,按照交易习惯只需要李某点头同意,无须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又未得到李某的认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据规则,陈某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双方之间的欠款事实。最后,陈某于2006年6月13日起诉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15日的欠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凡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原告将丧失胜诉权。故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请并无不当。
提醒———
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情形:
■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指南>>>
申诉应提交材料
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除了要符合申诉的法定条件之外,还应当带好下列材料,提交给检察院:
1、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委托申诉的还须提交委托代理书);
2、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3、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过再审被驳回的,应提交相关通知书。
如何进行申诉
(1)提出申诉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可由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提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指案件的原、被告人、第三人等。
民事、行政申诉亦可由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是指申诉案件生效判决结果与其法定权益的保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2)写申诉状
①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诉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应写明实际可联系地址。
如果申诉人是委托亲属或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并同时另附书面代理申诉委托书。
②写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③写明申诉请求和申诉的事实及理由。
申诉请求要写明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及其文号(并同时提供原一、二审及再审法律文书复印件)。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是申诉状的主要部分,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认为不当的,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能够说明申诉事实的证据,所列事实要求真实、准确。
④写明递交的具有受理申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名称、申诉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申诉人是单位或组织的,应当盖公章。
⑤如有其他支持申诉的证据材料,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或书证的复印件。载于2007年4月16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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