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两年前秋天的一个上午。在本市一小区内,陈翔与他人正在露天打扑克牌时,李兵等人在旁观看。当时,因李兵看了三家牌后报牌指点而引起陈翔的不满。两人发生争执并扭打,经旁人劝说后分开。接着,陈翔继续回桌上打牌,但两人仍然口角不断,继而又动起手来。李兵拿起一张竹凳子砸向陈翔,陈伸手抵挡时自己眼镜掉了下来。陈翔在拾起眼镜时,看到一只木方凳,便顺手拿起来挥向李兵。李兵的头被敲破,见事情闹大便报了警。由于伤势看上去并不严重,经商议后双方均同意私了,陈翔马上拿出100元赔给李兵。当日下午李兵到医院包扎了伤口后正常回家。晚上李兵的妻子下夜班回家后,发现丈夫躺在床上神志不清,即打电话报警,同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3天后,陈翔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知李兵已经住院。陈翔随即前往医院探望,并支付医药费2千元。9天后,也就是案发后12天,李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兵系因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日,陈翔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这样,陈翔因小小的纷争而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接到这个案件后第一反应就是遗憾。陈翔和李兵都是50岁的中年人,都有幸福的家庭,平常也是和善睦邻的好居民,由于一件小事发生口角乃至互抡椅子,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另一人将要吃官司,这种结果是双方都未料到和希望发生的。我还了解到,同住一个新村平常客客气气的两家人,事发后情绪明显对立。李兵家属经常来电,焦虑地询问案件进展,他们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翔作出经济赔偿。经过仔细考虑,我觉得办好这起案件,既要依法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要把2个家庭的对立尽量缓和,这样才能更好的降低消极因素。
从犯罪情节分析,陈翔有可以从轻处罚的事实证据基础。案件由双方争吵扭打而起,在张兵受伤流血后即停止伤害,因此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在案发12天后才去世,这种情况也较特殊。从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2个家庭有调解矛盾的可能。他们平时并无积怨,伤害发生后2个家庭都陷入了巨大的后悔和悲痛中,内心也各有自责。于是,我们积极与被害人李兵的家属交流,表明依法办案的态度,消除他们疑虑,并通过被告人律师与陈翔家属做工作,使双方逐渐冷静下来。开庭前十多天,陈翔的家属对李兵家进行了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兵家属主动撤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书面要求对陈翔宽大处理。
在法庭上,我们一方面对的犯罪行为作出指控,另一方面也指出本案由邻里间小事争吵引发,有一定的主观意外性,被告人系主动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也一直很好,在被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多次探望并支付医疗费,得知被害人死后,被告人的家人在庭审之前就主动甚至举债赔偿。因此,建议对陈翔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陈翔有期徒刑4年。案件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我们也在感到很欣慰。(载于2007 年5月27日《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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