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院的干警,都有在午间休息时间看报的习惯。其中侦查监督科的黄兴福科长不仅爱看大报,他对每周一期的区域性“小报”《闵行报》也是每期必看。那还是两年前,《闵行报》的二版不显眼位置,一条名为“国税局查获漏税大案补罚税款100万”的新闻吸引了他的眼球。从这条不足百字的信息中,他得知一家私营轻纺公司以收定金名义隐瞒其租赁收入躲避国家税款,税务机关作出补税和罚款108万元的决定。黄科长觉得该案很有可能已涉嫌犯罪,有必要去国税局摸一下情况。
与区国税局取得联系后,我们几名办案人员一起前往区国税局第十六税务所,调阅案卷材料。我们发现这家私营轻纺公司向闵行区七宝镇红明村租赁土地,隐瞒租赁收入达550余万元,偷逃国家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50余万元,偷税比例分别超过各年度应纳税的10%以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祥和其他涉嫌犯偷税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区税务机关仅作罚款行政处罚,属于以罚代刑行为。2004年8月9日,我们院向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税务机关将周立祥涉嫌偷税犯罪一案移送区公安分局。闵行区公安分局于当年9月2日对该轻纺公司涉嫌偷税案立案侦查。
然而,时间过去了一年多,该案进展不大,处在“久侦不结”的困境中,主要是因为税务机关配合并不积极,多次宣称尚未完成税务核定工作,公安机关承办人对此也束手无策。黄科长针对这一状况迅速作出反应,鼓励我们大家克服畏难情绪,振奋士气,发挥衔接机制作用,加强跟踪公安承办人的办案进度,同时也跟踪税务机关移送有关证据的进度,通过多跑勤催促,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黄科长还会同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负责人多次前往区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就案件进展情况和证据采集情况进行会商,交换意见,同时再次重申该案案值较大,涉嫌偷税犯罪,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的做法是不妥的。经过协调,税务机关完全接受了检察院的观点,达成了共识。
2005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周立祥依法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周立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他交代在经营轻纺公司时有偷逃税款的行为,也认可税务机关稽查结论,但辩解称自己当时是因为没有发票才让手下做收据账的,且经营状况不好,才让财务去少报税的。而检察院认为,周立祥即使开具收据,只要如实列入账目,进行纳税申报,也不会存在偷税的情况,其偷税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检察院在作出对周立祥批准逮捕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继续寻找另两名已离开轻纺公司的财务人员,补充周立祥如何要求他们少申报营业收入的款项而偷税的相关证据。
2006年11月27日,经我们院以偷税罪将周立祥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该轻纺公司罚金人民币55万元,判处周立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长达两年时间的紧盯不放,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爱看“小报”的黄兴福科长,他的细心与敏锐也影响了我们,这起案子也让我明白,工作中做个“有心人”是多么重要。黄科长在工作方法上,积极与其他部门多沟通、多协商、多引导、多配合,进而达成共识,深挖细究的案件立起来了,相互间又不伤感情,案件线索就这么源源不断地来到检察院的案头,办起来也特别的顺畅,这也让我们深受启发。 (载于2007年03月29日《 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