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之时,正是孕育希望的季节,但对大学生周芳来说,一年半前的一念之差,几乎让她陷入生命的寒冬,迷失于人生的风雪。
由于她一贯良好的表现,由于她的真心悔罪以及退赔赃款和自首情节,涉嫌盗窃罪的周芳由徐汇区检察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轻缓处理。
如今,周芳是活跃在校园里的志愿者。同学们都不知道,大家眼里的好学生周芳,曾经差一点失去和他们一起坐在教室里学习的机会。
1、女大学生和检察官的“缘分”
结束了春节和寒假,沉寂多日的大学校园重又热闹起来。在一群正在招募新人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学生里,剪着短发的周芳显得毫不起眼,然而重访校园的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却在很远处就把她认了出来。
眼前的周芳开朗、自信,洋溢着青春的活力与热情。
但检察官还清晰地记得初次见到周芳时的情形,当时身材瘦小的她低着头蜷缩在椅子上不停抽泣,眼里满是悔恨与惶恐,一个劲地说着:“我错了,我错了!”
“上学期的考试成绩还不错,这学期我会继续努力。”再次见到曾经关心帮助过自己的检察官,周芳显得非常开心。
周芳和检察官的缘分,则是从一年多前周芳的一念之差开始的。
2005年,18岁的周芳刚考入大学不久便发现,身边的同学几乎人手一部手机。她知道,对靠父亲开出租车支撑着的家庭来说,学费已是一笔很大负担。然而,家里还是很快满足了她的愿望。
谁知这部手机没用几天,就在上学的路上被偷了。父母为此难免数落了几句,却还是又给她买了一部。没想到几天以后,这部手机竟又遗失了。
当时的周芳几乎慌了神,她不知道如何再向父母交代,悄悄把这事瞒了下来,同时心里产生了一个令她日后后悔万分的念头。
2、该为一念之差背负一生的代价?
周芳经常去替同学蔡铃补课,记得她家有一部手机,一直放在家里没人用。几天后,补完课她把蔡铃给她的房门钥匙偷偷配了一把。
8月15日上午,周芳来到蔡玲家门口,敲门确定家中无人后,她用偷配的钥匙开门入室。令她意外的是,这天那部手机却不见了,但床上放着一只拎包。周芳打开包,赫然看到一叠厚厚的现金,装在一个信封里,共有4200元。
当天,周芳花2千多元买了手机,但是很快,信封里剩下的“巨款”就被父母发现了,面对严厉的父亲,周芳哭着把事情和盘托出。听完后父亲只说了一句话:“明天跟我去投案吧。”
同样地,看着这本薄薄的案卷,承办检察官的心情也很沉重。刚刚起步的人生,一个家庭的希望,难道就要因此而破碎吗?
根据刑法,入室盗窃10000元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周芳入室盗窃4200元,一旦起诉,很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年刑期虽然不长,但留下的污点和就此中断的学业,显然是脸上仍带着些许稚气的周芳所难以承受的。
是否还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呢?检察官陷入了沉思。
3、起诉与法不悖但效果未必良好
相关法律同时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是对这样一起入室盗窃人民币4200元的案件,仅仅因为有自首情节,是不是能够启动这样的程序却是一个问题。
检察官决定,先在案件之外,详细了解一下周芳平日的表现。为此,检察官专门走访了周芳的同学、邻居,了解到周芳在社区里是个乖巧的孩子、热心的邻居,在学校是个上进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还积极要求入党。
甚至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也表示:“周芳这个小姑娘人挺好的,经常义务帮我女儿补习功课,我们全家都挺感动的,对她的印象很好,况且她父母已经主动把钱退赔给我们了,希望司法机关对周芳能从轻处罚,毕竟家庭培养一个孩子是很不容易的。”
通过走访,检察官心里渐渐形成了初步的处理意见:“周芳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所犯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并能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提起公诉判处刑罚,虽然于法不悖,但社会效果未必好,也不利于她重新回归社会。”
承办检察官表示,刑罚的作用不仅仅限于惩治,更应体现在教育、感化上,“对于周芳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
所谓轻缓刑事政策,是指对那些对社会稳定直接影响较小的犯罪,主观恶性比较小、有悔改表现及挽救可能的罪犯采取的刑事政策,对他们可以实施相对较轻的处罚,比如缓刑、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等。
在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后,检察官认为,周芳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又能积极主动退赔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而且案发后她在父亲陪同下主动投案,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决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启动不起诉程序,挽救这个失足的女大学生。
4、启动不起诉程序经过严格审核
然而检察官此时隐隐还有一个担心,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校方却开除周芳的学籍或者劝她退学的话,那么对周芳的挽救努力可能会功亏一篑。
为此,检察官多次与学校沟通,得到了校方的理解和支持。学校决定,保留周芳学籍。“不能将出了问题的学生推向社会,推卸教育者的责任,我校应该担当起引导、教育的职责。”校方作出明确表示。
在解决这一后顾之忧后,检察机关决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启动相对不起诉程序。
这一程序的启动,有着比起诉严格得多的程序。
“检察机关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是十分慎重的,有严格规定。”检察官介绍,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决定起诉,主诉检察官就可以决定,而不起诉先要由主诉检察官报公诉科科长审批,然后科长报分管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报检察长,最后由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
在检察委员会讨论时,检察委员会的资深检察官为了确保不起诉能够做到不枉不纵,从各个角度对该案进行发问,“为什么对这样一个案件提出不起诉?4200元的数额不可谓不大!”“这起案件不起诉,对类似案件有没有指导意义?”“对本案作不起诉以后,会不会使得犯罪嫌疑人对这件事实认识不深刻?”主诉检察官一一回答了检察委员会成员的提问。最终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周芳不起诉,挽救这个原本上进的失足学生。
5、轻缓刑事政策需社会接纳和认同
当主诉检察官向周芳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后,周芳父亲激动不已,几个月来担惊受怕,压在心口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而周芳则低头着,不时用手背轻拭滴落的泪水。
学校也出于对周芳的保护,没有公开对她的处分决定,并严格控制知情者范围,为其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
虽然案件已经结束了,但检察官又多次与班主任、心理辅导老师进行交流,落实帮教措施。校方针对周芳的心理特征,专门安排老师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和思想辅导,减轻她的负罪心理,帮助她正确认识犯罪的事实以及今后发展的方向。
“如何运用刑罚的教育作用需要我们深思,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固然要打击,而对于周芳这样一念之差导致犯罪的青年,则应该突出刑法轻缓的一面。”回顾本案,检察官这样表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学校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接纳罪错学生的情况并不鲜见。事实上,更多的学校往往用“劝退”的方式,将这些学生扫地出门。“轻缓刑事政策教育、挽救目的的最终实现,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需要相关教育矫正措施的配合。对周芳们来说,她们更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区的温情和关心,需要社会的接纳与认同。”检察官如是说。 (文中人物为化名)
背景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意见》明确,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立足检察职能,规定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意见》还规定要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
“轻缓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立足点是轻缓,即能够用非刑事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刑事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刑事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刑事手段调整,尽量使用较低的社会成本来取得尽可能高的预防犯罪效果,促进社会和谐。(载2007年3月2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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