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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应知
 
  (2005年11月03日)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但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案不在此内;

2、原案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诉;

3、对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不服的,应向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二审裁判改变一审裁判的,应向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4、申诉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效力后,申诉人无正当延期理由的为两年;

     5、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复查决定书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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