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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应知
 
  (2005年11月03日)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

3、申诉人应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院或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但被害方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七日内向该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4、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复查决定书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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