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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设置
 
  (2005年10月21日)
 
 
 

 上海市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在辖区内依法行使检察权,接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所在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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