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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2008年08月14日)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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