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新闻 检察文化 专题聚焦 检察视频
  举报专线 监督信箱 申诉窗口
  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察常识
 
法国现代检察制度确立——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六)
 
  (2008年01月22日)
 
 
 

 法国现代检察制度确立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魏  武

 

1789 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并整整延续了 10 年之久。法国大革命时期建立的新制度废除了司法职务世袭制并完全颠覆了旧的司法机构体系。在这场革命中,损失最为严重的就是检察机关,旧制度下统一的检察机关被分裂成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所谓的“国王特派员”,由国王任命,负责法律适用和判决执行;另一部分即所谓的“公诉人”,由人民选举产生,负责刑事追诉。“国王特派员”之所以被剥夺公诉职能,原因在于:立法机关认为控诉权是政治工具,应当将其保留给人民行使,为此在每个刑事法庭里设立了经选举产生的公诉人。不过,即使被剥夺了公诉权,国王特派员也并不是一点作用都不发挥。国王特派员都是由法国国王路易十六及其司法部长精心挑选出来的,他们在 1790 年国民议会里越来越激烈的反对国王的斗争中发挥了有效作用。国王特派员还试图在新的法庭中重建旧制度下的检察机关的精神和方法。但因为其大部分敌视宗教革新而被认为是反革命,从 1792 年始,他们就被完全边缘化了。继续活跃的只有公诉人。

大革命后期的政治恐怖,也导致了司法恐怖,而公诉人对推动司法恐怖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拿破仑于 1799 年发动雾月政变结束了法国大革命之后,急需重建国家司法权威,而这必须基于一个高效的检察机关。于是,1801 1 27 日颁布的法律恢复了统一的检察机关的设置。该法律奠定了法国现代检察制度的真正的基石。1808 年,拿破仑颁布了《重罪审理法典》。由于当时国内外局势动荡不安,检察制度被认为是保护国家权力的必要设置,因此 1808 年法典对检察制度没有作任何重大改变。1808 年法典的基本原则历经近两个世纪沿用至今,其确认的检察制度也延续至今。1958 10 5 日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宣告成立后,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检察制度仍基本保持了 19 世纪初的原貌。

法国大革命时期检察机关统一性的丧失使其在后来重拾统一性之后,又丧失了独立性。共和九年,法律将检察机关变成政府手中强有力的工具。可以说,该法律不仅重建了检察机关的统一性,更恢复了其对行政权力的很强的隶属性。无论是帝国检察官(1804 年用语)还是检察官和总律师(1810 年用语)都不享有不被罢免的特权。这就意味着新的政权拥有一个非常驯服的工具,而这是君主制度下不曾存在过的。不过,尽管行政权力之间存在着脐带性的紧密联系,但在整个19 世纪,检察机关都一直是法律的维护者,有时甚至是“法律战士”。在若干次政治危机中,检察官宁愿辞职也不愿违背自己的良心。而且,检察官拥有很大的行动裁量权,在庭审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诚如一句谚语所说,“书面须服从,言论可自由”。

20 世纪 90 年代,由于发生了几起重大的政治案件,检察机关对政治权力的隶属关系又成为众矢之的。很多问题相应产生,如是否应当切断检察机关和政治权力间的脐带联系?是否应当禁止司法部长向检察机关发出指令?是只应禁止个案指令,还是应当禁止一般性指令?是否应当加强检察长的权力?种种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及其职责的定义。不过,让法国人高兴的是,“司法官-战士”的概念逐渐软化,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得到加强,更加接近法官地位。1993 年法国宪法改革,在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中成立了专门负责检察官事务的部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也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独立于行政权力的特质。2004 3 9 日法律规定司法部长有权发出有关公诉的一般性指示。但对于个案,司法部长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得要求检察机关放弃公诉。检察机关的独立性进一步得到加强。

 

 

 
<< 上一篇  美国的检察机关

>> 下一篇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途径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