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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的地位和活动原则是什么?
 
  (2006年01月12日)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活动原则的规定。

 

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决策机构。它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重要的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多年检察委员会活动的实践经验,检察委员会应当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1.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2.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相应决定;3.讨论检察长认为须审议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并作出相应的决定;4.讨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5.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和工作制度;6.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还要讨论决定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等。

 

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本院检察人员组成,由本院检察长提请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通常是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员和少量的检察员担任。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兼职的,也有专职的。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高于普通的检察官,是从具有丰富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中择优提出人选,依法定程序任免。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把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结合起来的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这种制度既能保证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性,防止个人独断专权,同时也能保证尊重检察长的权威。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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