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线索的管理
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举报,既是公民或法人的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有义务受理公民或法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按照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分工,控告申诉部门是专门受理控告、申诉的机构,举报中心是人民检察院专门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的部门,原则上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
检察机关普遍设立了来访接待室,接受控告和举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查询进展情况或者处理结果的方式以及接待的时间地点,方便报案、举报和控告。
举报人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中心对于收到的举报线索,严格按照举报线索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及时审查,在7日内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2.属本院管辖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属于下级或其他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
举报人可以查询处理进展情况或者处理结果,举报中心应当对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二、检察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利
1.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是检察机关的义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工作人员在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各环节必须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还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惩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3.平等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但举报人的权利受到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严密保护。《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通知》都规定:对举报经查失实,造成一定影响的,要适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被举报人“正名”。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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