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新闻 检察文化 专题聚焦 检察视频
  举报专线 监督信箱 申诉窗口
  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察常识
 
侦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2005年10月20日)
 
 
 

    ()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 上一篇  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下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