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市检察院召开“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建二十周年纪念大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党组书记、副检察长蔡旭敏、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杨振江、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化宾、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李培龙、第二分院检察长叶青、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等领导与会。余啸波副检察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探索奋进——为推进完善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与此同时,市检察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介绍相关工作,2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到会。

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创建二十周年纪念大会
据透露,本市检察机关将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逐步推广试点刑事和解、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纪念大会主席台
这是继本市检察机关创设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诉前考察等特殊诉讼程序后的又一积极探索,旨在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促使这一特殊人群早日“康复”,回归社会。这两项特殊诉讼程序具体为:
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阶段的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检察机关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其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为加害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余啸波副检察长在会上作报告
本市检察机关将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并将适用范围适当扩展到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及过失犯罪等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轻微犯罪案件。同时注重对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权益保护,通过刑事和解使被害人获得充分的精神补偿和经济赔偿。

市检察院举行新闻通气会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刑事污点,是指曾经被判处刑罚或宣告有罪的法律事实。广义的刑事污点还包括了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刑事污点消除制度,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就留下前科记录,成为终身“犯罪人”,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受到限制和歧视。因此,刑事污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它不仅不利于失足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及重新回归社会,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评价,无益于失足未成年人自新。

向新闻媒体介绍相关工作
本市检察机关探索在审查起诉阶段试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就是在对涉案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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