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范围:本市各级检察机关自1 9 9 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上海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邹传纪副检察长(中)主持新闻发布会
2、查询程序: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应当提供书面请求和单位介绍信。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受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提供查询。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应当提供书面请求和本人身份证。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受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提供查询。
3、查询结果处置: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逐件作好查询结果的登记,并负责跟踪了解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记录结果的处置情况,同时作好反馈登记。
新闻发言人强调指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的查询请求。对外提供查询并不意味完全公开行贿犯罪档案。单位查询须向检察机关提供书面查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请求中要有具体查询对象。个人查询则需要提供书面查询请求和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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