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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新闻发布会(四):继续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促进专项整改活动不断深入
 
  (2005年11月18日)
 
 
 

 

与会的各媒体记者

 

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指出,本市检察机关在专项整改活动的下一步工作中,将继续突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要以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为切入点,结合本市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存在的“错误羁押;违法扣押赃款、赃物和处理赃款、赃物;少数业务部门和干警缺乏大局意识,工作落实不到位,仍然存在结案不息诉情况”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定时、定人、定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另外,本市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抓好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工作,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和每个岗位,通过责任追究,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本市检察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本市检察机关推进专项整改活动的决心和信心,宣传本市检察机关在专项整改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尤其是解决问题、纠正失误、改进工作的情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专项整改活动带来的实际效果。并认真对待媒体反映的本市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促进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结合高检近期开展的各类专项评比活动,本市检察机关将邀请新闻媒体对获奖的基层检察院和个人进行采访,请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改工作实地进行感受,宣传先进,督促后进,促进本市检察机关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

 

相关链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一、专项整改活动重大意义

 

今年427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作了重要讲话,强调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确保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是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今年5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电视电话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将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在市委、高检院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贯彻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有许多意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就谈不上对其他部门的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就不能履行好。因此,本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为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从实际出发,从解决突出问题着手,制定了周密的计划和措施。

 

二、专项整改活动步骤

 

专项整改活动分两个时间段来开展:

第一个时间段:今年5月下旬起到今年11月底,着力进行“集中整改、健全制度、培训考核”三方面工作,认真查摆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改;检查清理和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力求使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做到有章可循;通过培训考核,着力提高检察干警规范执法水平。

第二个时间段:在这一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把执法规范化与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主要整改的五个方面具体问题:

 

一是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包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人及其亲友的宴请、钱物,吃拿卡要,泄露案情,以及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

二是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包括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办案不负责任,收集证据马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文书制作粗糙;在办案中搞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期、超范围扣押款物不返还,甚至截留、挪用;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送达文书,不注意听取无罪辩解,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变相超期羁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勉强或强行立案、逮捕、起诉;因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发生错案等。

三是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应当逮捕的案件不依法逮捕;应当起诉的案件不依法起诉;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监督而不进行监督;漠视群众疾苦,对上访求助群众冷硬横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不及时、不认真,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赔偿的不赔偿等。

四是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不敢抵制或者不坚决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五是规章制度尚需完善,执行制度不够严格。主要是检务公开不够全面和权利保障制度尚需完善;对检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制度规范不够及时;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对执行规章制度、检察纪律和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抓落实不够,特别是对容易发生差错的重点部门和岗位、环节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违规问题的查处不够严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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