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从今天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起,本市检察机关对监狱、劳教所超时间、超强度劳动开展专项检察,这是本市检察机关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又一举措。
去年,本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以落实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以及高检院、公安部“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双加强、双保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等为契机,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将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与纠正违法、维护良好监管秩序紧密结合。去年1月至12月,本市监所检察部门对99件提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不当案件提出不同意意见,对35名监外执行罪犯提出收监建议,均被有关部门采纳,纠正劳教决定错误13件,纠正刑期计算和折抵差错13件,纠正劳教期计算差错137件,纠正使用戒具不当34件,纠正不按期交付执行16件,纠正单人提审76件;办理控告28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40份。
针对在押人员对办案单位扣押物品长期不作处理或者处理不当而申诉不断的现象,去年,本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了对在押人员非赃证物品处置专项检察,经对480件申诉逐件组织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发还现金8万余元、银行存单、汽车、照相机等重要物品336件。在专项检察期间,宝山监狱服刑人员秦某向宝山区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反映,其于1988年11月被有关部门扣押的欧米茄手表、录像机、房屋有奖储蓄等物品一直未发还。驻监狱检察室受理后立即着手调查,费了很大周折,才将这些在赃证物品库中“躺”了10多年的财物如数交还给秦某。
本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督活动中,认真把对在押人员的权益保护落实到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去年3月,闵行区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受理了一起北新泾监狱服刑人员关某的申诉,该犯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他要求对其因同一案由被收容遣送站关押的20天折抵刑期。驻监狱检察室受理申诉后调查发现,由于收容遣送站已撤销,从关某的案卷材料中一时无法查明收容待遣的确切时间。驻监狱检察室硬是从遣送站撤销后移送有关部门的几百份案卷材料中查到了有关资料,经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去年6月,法院裁定关某的收容待遣时间折抵刑期20天。
去年,浦东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积极向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加强在押人员医疗保健工作,除按规定进行体表、询问检查外,对自述患有肺结核、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透视、测量血压和心电图检查,对自述患有肝炎、肾炎、糖尿病等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生化检查,以进一步确诊,不仅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健康,也保障了监管的安全和稳定。
本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2003年年度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实现“零超期”工作基础上,去年适时将工作重心由集中清理向日常规范管理转变,由事后清理向事先防范转变,即利用信息系统联网,对每个在押人员的每一个诉讼环节、诉讼进程实行全程动态监控。利用“检察日志”提示,实行双保险监控;严格告知、咨询、申诉、通报制度,发现疑点立即组织逐人逐案核查。强化羁押期限流程管理,对有效预防超期羁押和减少假性超期起到了积极作用。去年11月,上海市公安、检察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建立,使看守所监管执法和驻所检察室执法监督得到有力地保证。
目前,全市44个驻监所检察室已有41个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市检察院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各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个人信息,能够及时了解各劳教所主要收容情况。各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监所联网效能,加大监督力度,促进监管场所严格执法,预防安全事故。一些派驻检察室通过监控发现劳动现场存在多起安全隐患,便以录相、照片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很快得到整改落实。
全市20余家看守所还备有满足常见病需要的药品和治疗器具,有取得医师资格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全天巡视候诊。监所与所在地医院建立业务联系,及时处置危急特殊病例。
全市驻监所检察室均实行了检务公开,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在押人员基本权利告知制度、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检察室主任接待日制度,体现了对在押人员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截止去年年底,上海市检察机关有浦东、虹口、长宁区院等5个检察室被高检评为一级规范检察室,徐汇、奉贤闵行区院等26个检察室被高检评为二级规范检察室,另外有13个检察室被高检评为三级规范检察室。至此全市检察机关驻监所检察室全部实行等级化管理。
今年,市人大决定将监所检察工作中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列为2005年执法检查的重点。本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将继续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以“突出监督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推进规范化建设,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路,并将着力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在押人员休息、健康权利,坚决纠正超时超强度劳动,通过深入在押人员学习、劳动、生活现场,切实了解掌握劳动时间和强度,对各类数据和情况登记备查,督促和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超时超强度劳动进行整改;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保证公民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认真落实在押人员基本权利告知制度,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依法保护外国人、少数民族、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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