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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震惊沪上“11.24”加油站爆炸案三被告获刑
 
  (2008年07月16日)
 
 
 

715日下午1345分,浦东新区法院对震惊沪上的“11.24”浦东浦三路六里加油站爆炸,造成4人死亡30余人受伤的重大爆炸案三名被告人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市级检察业务专家浦东新区检察院徐燕平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4年和36个月。

20079月,身为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田长武,在明知胡国芝所在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仍违反《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允许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并以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具有压力管道改造更新内容的浦三路六里加油站改造工程。由于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胡国芝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操作规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田长武未按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管,事发当天,来加油站工作仅半个月的胡建军在没有办理电焊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正在进行气密性实验的液化气压力管道进行焊接,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遂造成当年1124日重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余万元的惨剧。

2008529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浦东新区法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爆炸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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