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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联动机制”
 
  (2007年11月22日)
 
 
 

 

因口角引发矛盾失手将他人打成重伤的小张,是一个在家庭经济条件相当困难的情况下,还做到拾金不昧、平时表现良好的少年,面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呢?

从现在起,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成长经历等信息,都将成为“品格证据”,被列入《品格证据调查报告》中。而像小张这样“拾金不昧”的记录,也将供法院量刑时参考。

日前,卢湾区检察院联合共青团卢湾区委、区青保办、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签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品格证据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联动机制”。通过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内容形式、取证主体、收集程序以及在各诉讼阶段的适用情况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相关部门准确处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也为教育、惩治、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新的途径。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品行、受教育状况、家庭背景、学校和社区表现、兴趣爱好、心理特征、行为倾向、案发后的表现等;主要适用于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品格证据”推行后,公安、检察机关既可以委托区青保办、青少年社工等相关部门、人员开展调查,也可以自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证据的调查。调查结束后,将出具《品格证据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甚至身边人群在交往活动中对其的评价,都将被囊括在内,并将与案件材料一起,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将对《品格证据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具体案件,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恰当处理。

 

卢湾区检察院会同共青团卢湾区委

区青保办、公安、法院等部门举行签约仪式

 

签约方达成共识顺利签约

           

 

卢湾区检察院邹震宇副检察长

向青少年社工颁发品格证据调查员聘书

     

 

签约会场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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