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会场
未成年人犯了罪,是否需要逮捕,能否取保候审,凭什么做出决定?评一评,算一算,就可得出结论。上海检察机关今年全面实施的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机制,提供了一套可以量化的体系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据统计,至今年6月,本市检察机关已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78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全面评估,其中86人被依法不批准逮捕,教育挽救了不少未成年人。本市检察机关实施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有成效,其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尚属首创。这是市检察院于8月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透露。

新闻发布会现场
虽然,法律对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有规定,但是一方面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以成年人为对象设定的,无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原则。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掌握标准,取保候审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享有决定权的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取保候审,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执法决断。而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风险评估机制将适用标准具体化,使取保候审具备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司法运作起到了规范和监督作用,也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
这一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量化综合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个人及家庭情况、保障支持条件等,最终对低风险对象作出不批捕决定,建议公安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继续侦查或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中风险对象慎重对待,酌情处理;对高风险对象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阮祝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检察院第二新闻发言人朱柏辰新闻发布

市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樊荣庆答记者问
小姜是一起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父母离异,他初中毕业后即辍学游荡在社会上。其父嗜赌成性,为还赌债,不仅变卖了自己的住房,还犯了罪被判了刑,姜某只能借住在外祖母家。长期缺少家庭关爱和教育,小姜养成了放荡不羁、骄横任性的习性,平时就小事小祸不断。针对监护人不落实,监护地点不确定的现状,检察官并没有放弃对其实行非羁押措施的考虑,而是找来其母,要求其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在办案人员的教育下,其母检讨了自己放弃管教子女的错误行为,同时表示将自己的借住地作为小姜的固定住处,保证尽到教育和管教责任。在此基础上,小姜的非羁押措施风险被评估为中等。据此,检察机关对姜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目前,经社工介绍,小姜已在上海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见习网络技术员,其表现也获得了公司和员工们的肯定。
但是,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并非只是一味从宽,检察机关同时可以通过这项制度进一步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职能,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通过评估,发现高风险行为,并可对已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嫌疑人重新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苏某的父母已离异,父母分别以为孩子在对方家中,致使苏某一直处于脱管状态,在取保候审期还结交了一些不良之友。由于朱经常往返于父、母家中,因此两地社工都无法落实帮教工作。长宁区院未检科承办人员在对其取保候审期间的情况进行评估后认为,朱脱逃或重新犯罪的危险度很高,不适合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于是对其作出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发现,朱在取保候审阶段,伙同他人三次参与盗窃,已被宝山公安分局列为重大盗窃嫌疑犯。后来,朱因盗窃、抢劫两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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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一、屠某故意伤害案
15岁的犯罪嫌疑人屠某是安徽来沪未成年人,案发前在某超市打工。因屠与女友芳芳及被害人厉某三人存在感情纠纷,2007年3月8日晚8时许,芳芳打电话约屠和厉见面,准备将三人的关系讲清楚。在谈判过程中屠某与厉某发生争吵,屠从超市货架上取来一把水果刀,向厉的下腹部捅了一刀,经鉴定为重伤。后躲藏在某超市二楼厨房内的屠某被民警抓获。
经审查全案的证据及提审,承办此案的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屠某虽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但其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要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屠某家属和被害人协商,双方就民事经济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等总计人民币3万余元,被害人厉某表示愿意原谅犯罪嫌疑人屠某;屠在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外,屠某及其父亲在本地长期居住,有较为固定的工作。
经承办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屠某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等四个方面进行非羁押措施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认为:其“犯罪行为”项目为“中风险”。因屠某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且犯罪形态为既遂;“个人情况”项目为“中风险”。因屠某无本地户籍、且自我约束能力一般,文化程度为初中毕业;“家庭情况”项目为“低风险”。因屠某出生于健全家庭、家庭关系融洽、监护人品行优良,且父亲有固定工作;“保障支持”项目为“低风险”。因屠某暂住地所在的社区环境较好,有较好的帮教条件,且经未检科与青浦区阳光青少年社工站联系,该社工站愿意承担对屠某的帮教工作,并签署了帮教协议。
综合以上因素,未检科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屠某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综合风险度为低风险,决定对其作相对不捕处理。经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已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屠某正在社工的帮教下等待法院判决。
案例二、贾某盗窃案
小贾系外来未成年人,因涉嫌盗窃助动车案被长宁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刑事拘留后提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人在审查中发现,小贾涉案金额仅3100余元,他虽不是本市籍人,但他的父母均在上海打工,有暂住地。于是承办人根据非羁押性评估表的四项内容进行了审核,因其社会保障体系缺乏而被评定为中风险。
可检察机关提出的取保候审意见却一度遭遇侦查部门承办人的异议。但是,检察机关承办人恪守未检工作“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为了控制风险,不仅让小贾的父母承担起监护和帮教的职能,而且承诺在6个月内不搬家。同时,又与区社工站联系,让小贾暂住地的社工提供支持。在落实这些条件后,小贾的非羁押风险度大大降低,检察机关遂作出相对不捕决定,目前,他已在沪找到工作,且考察期间表现良好,区院正准备对其作出相对不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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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
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政府控制社会能力的提高,人们对刑罚目的认识中的报应成份日渐减少,教育成份日益增多;惩罚犯罪的成份日渐减少,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成份日益增多,政府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对于刑罚尤其是重刑的依赖性也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处罚的轻缓化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时应势,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科处刑罚的轻缓化更是势所必然。
非监禁化,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通过以非监禁化的处置代替审前羁押和短期自由刑,既可以节省监禁成本,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宥,更规避了短期监禁改造效果不佳、甚至会造成未成年犯交叉感染,形成犯罪人格,难以回归社会的弊端。通过把他们置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考察教育和矫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提高司法效能。
非刑罚化,是指尽管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决定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时,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取其他非刑罚处理手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即排除刑罚的适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
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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