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查处现状的反差
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在新刑法颁布之前,有的以玩忽职守或贪污罪论处,还有的在“法不责众”的思想指导下没有作为犯罪论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国有单位出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借名义、钻空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奖金、提成等形式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涉案金额巨大,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私分国有资产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也越来越明显,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腐蚀性与破坏性的犯罪活动。刑法修订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名,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以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不但取证难,而且定性更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罪的犯罪对象,即被非法处分的资产,是否界定为国有资产情况复杂,争议较大。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部门之间,检察院与法院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之间,往往认识不一而意见相左。由于认识产生分歧,对案件的查处带来一定的困难,形成案发多,查处难,成案少的局面,时常直接导致刑罚的轻刑化或不诉或难以立案。本文拟就当前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对象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和所涉及的国有资产的性质认定作些探讨。
二、“国有资产”的含义及对其准确把握的重要性
“资产”一词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言,资产是指这些单位实际拥有并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国有资产”的概念具有法律意义上“国有财产”与经济学意义上“资产”的混合属性。我们说,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而对于国有资产的准确把握,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有关国有资产罪案件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的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由此可见,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的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金融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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